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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研究趨勢研判

日期:2024/05/10|點擊:231

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當降低并不是一個新問題,而是貫穿近代以來刑法制定與修訂的整個發(fā)展過程。早在清末,沈家本上奏《大清刑律草案》時,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的設置便引起了激烈爭論。而后百余年來,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從未停止。雖然,彼時沈家本提出的“凡未滿十六歲之行為不為罪”未能實現(xiàn),但考察刑事立法沿革可以發(fā)現(xiàn),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大體上是在12歲、13歲、14歲之間不斷搖擺,并呈現(xiàn)出不斷升高趨勢。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機關面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相關建議時,一直保持著謹慎態(tài)度。

202012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2周歲,打破了自1935年以來以14周歲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長期傳統(tǒng)。2024310日,河北邯鄲“3名初中生殺人埋尸案”受到廣泛關注,又一次掀起社會各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問題的熱烈討論。

核心爭議焦點:維持論與降低論

近年來,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訂以及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曝光,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研究成果也不斷豐富。

截至2024418日,以“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為主題搜索關鍵詞,在中國知網(wǎng)共檢索出788篇論文,其中發(fā)表于核心期刊上的論文數(shù)量達212篇。而從研究趨勢來看,自2018年起至2021年,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論文數(shù)量逐年上升,2021年達到頂峰。而后相關研究數(shù)量“斷崖式”下降,研究熱度也隨著刑事立法的確定以及輿情關注度的降低而降低。就研究內容而言,主要包括六個維度。第一,從歷史維度審視古代或近代以來刑事責任年齡的變遷。第二,從立法原理維度闡釋刑事責任年齡設置的國際、國內法理依據(jù)。第三,從刑法教義學維度剖析刑事責任年齡條款的具體適用問題。第四,從比較法維度介紹不同國家或地區(qū)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基本規(guī)定。第五,從內在機理維度探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影響。第六,從司法實踐維度探討當前關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調整的現(xiàn)實需求。

目前,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議,最主要還是集中于未成年人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即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問題。對此,存在著提高論、降低論和維持論三種觀點,其中以維持論與降低論為核心爭議焦點。

維持論者主要從實證數(shù)據(j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元化、人本理念、刑事責任年齡確立標準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等角度予以論證。宋英輝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缺乏實證數(shù)據(jù)支持,會陷入人類文明越進步刑事責任年齡越應降低的悖論”,同時指出“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監(jiān)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出現(xiàn)了問題”,并認為“簡單地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不僅難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而且是一種回避問題、轉嫁責任的做法”。李玫瑾認為“孩子的行為觀念來源于他的家庭和身邊的成人們,單獨去懲罰這個孩子是不當?shù)摹⒉还降摹?,同時指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就是要把孩子關進監(jiān)獄,其后果將不堪設想”。劉艷紅從人本思想的角度,反駁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部分支持者所提出的,關于民事責任能力年齡命題替換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命題的觀點,并指出“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則意味著對更多未成年人自由的干預,這是違背最少司法干預原則的,同時也違背了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此外,筆者也始終堅持維持論甚至提高論。除了已有學者的觀點外,在筆者的早期研究中,提出的論據(jù)還包括以下三點:其一,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未起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其二,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是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這與其他謀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國家中,具有強烈福利色彩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重大區(qū)別;其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令未成年人承擔治安惡化后果之嫌,與少年司法基本理念完全相悖。近年來,針對《刑法修正案(十一)》,筆者再次強調,將刑事責任年齡“逆升反降”經(jīng)不起童年觀、罪錯觀、保護觀思辨與拷問,缺乏正當性依據(jù)。

降低論者主要從人類本性與刑罰本質、刑事責任年齡設置的意義等方面進行闡釋。羅翔旗幟鮮明地指出,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甚至取消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他認為“主張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孩子不負刑事責任,這看似對兒童的關愛,但它卻放棄對被害人的保護之責”,并強調“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邏輯命題,而必須迎合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王恩海認為應毫不猶豫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理由是“刑法設置刑事責任年齡的意義在于防止司法腐敗和確保社會長治久安,而非在于區(qū)分人的辨認、控制能力”,并指出“維持論同時將‘教育’與‘懲罰’對立,忽視了‘懲罰’亦是‘教育’的組成部分”。王登輝則進一步提出,“因未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非刑罰處罰措施無用武之地,家庭管教基本無效、收容教養(yǎng)適用太少、工讀學校日漸式微,現(xiàn)有的處理機制聊勝于無”。

20244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后的最新司法情況,稱“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44人,犯罪人年齡在12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15年有期徒刑”。雖然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學術觀點以維持論居多,然而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主張嚴罰未成年人犯罪、支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似乎已經(jīng)占據(jù)主導地位,并對刑事立法及刑事政策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

超越刑事責任年齡:建立獨立少年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撰寫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2)》顯示,20202022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數(shù)分別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2022年人數(shù)較2020年上升42.8%。其中,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14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數(shù),分別占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總數(shù)的9.57%、11.04%11.1%。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集中于盜竊罪、聚眾斗毆罪、強奸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等五類犯罪,暴力型犯罪占比近七成,已經(jīng)成為最主要的犯罪類型??梢?,《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后,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態(tài)勢,且逐漸低齡化、暴力化。此外,近年來未成年人極端惡性犯罪屢屢發(fā)生,例如2019年遼寧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2020年安徽郎溪“13歲男孩奸殺10 歲堂妹案”、2022年甘肅永昌“8名未成年人圍殺活埋21歲男子案”、2023年湖北荊州“4歲半女童遭未滿12歲男孩殺害案”等等。每當此類案件被曝光,往往會迅速點燃社會輿論的怒火,甚至引發(fā)呼吁恢復未成年人死刑的新一輪輿情。然而,上述數(shù)據(jù)和案例表明,試圖以立法直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來應對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并沒有產(chǎn)生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的效果,也終究無法徹底平息相關輿情。

犯罪學研究及實踐證明,刑罰單一化手段的運用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與再社會化。未成年人過早地進入刑事司法系統(tǒng),不利于控制犯罪,反而會造就更多的累犯。因此,面對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司法干預的缺位,應盡快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構建和完善具有“提前干預、以教代罰”特點的保護處分措施,著眼于改善、解決罪錯未成年人背后所涉及的成長環(huán)境和社會問題。具體而言,最為重要的是制定一部系統(tǒng)性、綜合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法,對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理念原則,獨立少年司法機制運行過程中的專門機構及其職責、專門程序和人員、專門考核評價體系等方面作出頂層設計,從而形成少年司法與刑事司法二元結構體系,對未成年人真正實現(xiàn)“寬容而不縱容,關愛而又嚴管”。筆者相信,隨著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進步,今后我國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研究將轉型升級,具體表現(xiàn)為研究重心的轉移以及對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設置的超越。

具體而言,刑事責任年齡不可能因個案的發(fā)生無限制地下調,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非只是法律條文修改的問題,而是意味著少年司法基本理念的轉變與發(fā)展導向,對此應該極為慎重。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明確指出,“應當盡快改變對低齡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機構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專門學校建設,逐步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tǒng)”。因此,在未來的研究中,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探討應當始終保持理性,不被熱點事件及社會輿論所左右。同時,研究重心應當從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設置的爭論,轉向如何更好推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少年司法制度,真正為應對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理論支撐。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wǎng)-中國社會科學報,2024-05-10

作者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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